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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水管任職年資少則43年,最多達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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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oney998
時間:
2019-4-1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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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水管任職年資少則43年,最多達46年
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任職年資都超過40年以上的李姓退休員工等6人,指控台電未將深夜值班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來
通馬桶
計算6人的退休金,提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台電指夜點費性質屬餐費,並非工資不應納入退休金計算。新北地院認為,勞基法實
通水管
前後年資的認定標準均屬相同,這筆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項要件,應認屬工資,日前判處台電應補發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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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退休金共計118萬6896元,可上訴。判決指出,分別於民國59年至64年間,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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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技術員的李姓、陳姓、余姓及吳姓男子和擔任電機轉運員的陳姓及鄭姓男子,因屆齡先後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退休,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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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年資少則43年,最多達46年。因林口發電廠為全天候24小時作業運轉,李男等人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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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作業,輪值大、小夜班者可分別獲發給400元、250元深夜值班夜點費,李男等人指控台電核發6人退休金時,均未將夜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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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提告要求台電應補發退休金。台電指稱,依經濟部所研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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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業手冊規定,夜點費並非明定或經濟部核准得計入平均工資給與項目,且夜點費性質屬於餐費,並非工資,不應納退休金計算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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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為,這筆夜點費為雙方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性質上屬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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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所獲得報酬,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符合勞基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 項要件,自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日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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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應補發李員等6人退休金,金額自16萬5000餘元至21萬9000餘元不等,合計共118萬6896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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