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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馬桶。沈的律師團指出 [打印本頁]

作者: amoney998    時間: 2018-11-17 16:39     標題: 通馬桶。沈的律師團指出

男子沈文賓為查逃家妻子下落,與弟弟押走妻舅女友和鄰居通馬桶,拷問後將兩人溺殺棄屍。沈文賓五度被判死刑,最高法院昨開通馬桶進行言詞辯論,辯護律師主張應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通馬桶度問「這條命不能留嗎?」檢察官指沈隨意溺殺不相干的人,是通水管中之惡,比行刑還苛。沈文賓從一審到更三審都被依殺通馬桶人罪判處死刑,昨天辯論後,最高法院諭知十二月七日宣判。通馬桶沈文賓(卅五歲)被控長期毆妻,妻子不堪虐待離家出走,通馬桶遍尋妻子不著。二○一二年底他和同父異母弟弟沈文夏,一起開通水管去宜蘭張姓妻舅經營的檳榔攤,打算逼問妻子下落。妻舅不在家通馬桶,兩人將妻舅的潘姓女朋友、呂姓友人持槍押走,因發生口角,通馬桶兩人載到桃園大溪山區溝渠溺殺,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通馬桶。沈的律師團指出,沈曾受過感化教育,多年來未再犯通水管可見有教化可能性;且沈有未成年小孩,「兒童權利公約」有國通馬桶內法效果,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父母被判死刑,在程通馬桶上應讓小孩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律師團表示,沈也許不通馬桶好國民、好配偶,但他是「盡孝道的好兒孫、好兄長、好父親」通水管只是想找回老婆,出發點不是惡,「非殺他不可嗎?」通水管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則質疑,將沈家仍有未成年子女納入量通水管考量缺乏依據,若真納入考量,那被害人子女、親屬權利是否也通水管列入考慮?朱富美指出,兒童權利公約說的多是父母離通水管、監護與親權爭議時的參與權;沈殺人後,孩子仍受到母親的完通馬桶好照顧,沈一直寫信到學校給兒子,造成兒子的困擾,讓兒子都通馬桶想去看望他。檢察官質疑,沈找不到逃妻,卻找妻舅女通馬桶與鄰居下手,誰能接受在宜蘭賣檳榔、上門找朋友,卻無緣無故通水管帶到桃園的溝渠溺殺?潘女與呂的父親都寫信給檢察官,對子女通水管被殺難以釋懷。檢察官說,從宜蘭到桃園,沈姓兄弟有通水管多可以中止犯行的機會,大家可以試想半夜被拖到溝渠、輪著被通馬桶壓下水的驚恐,這比行刑還苛,難道不是惡中之惡、不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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