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核四兩部機組均未完工,且施工進度不一,加上之前有一「核四封存」的決策在,所以,「啟封」可以也必須作為一個獨立事通馬桶項,而且性質上是一項「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投。假設公投案能通過,只是政府原本的封存決策失效,此時權責機關經濟部依公民投票法第3通水管0條第1項第3款應為的必要處置,即是命國營事業台電繼續興建。而「商轉發電」,則是建立在假設若干年後能興建完工後的另一階段獨立通馬桶事項,而且性質上是「重大政策之創制」,依法不能與「啟封」合併成一案。至於任何一部機組果能興建完工後,依《核子反應器設通馬桶管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通水管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也就是說,縱使核四任何一部機組能興建完成,權通水管責機關與台電仍須依此攸關人民生命財產的核能安全與符合功率的強制規定辦理,權責機關必須審核通過與試驗合格,才能發給運轉執照。也通水管有於權責機關有權發給運轉執照時,才有可能透過重大政策之創制性公投,再次由人民決定是否讓核四機組「正式運轉」(等同於提案人所稱通水管「商轉發電」)?現階段根本不宜也不能如此提案,除非提案人要另提一項將上述核能安全的把關法條廢止,否則,依法就是一項違反法律強通馬桶制規定而無效的提案。 另一件更離譜的《核四商轉》公投,提案主文直接要求權責機關「應在18個月內啟用核四機組發電」,也有相同的通馬桶效情形。由於提案人已經在記者會公開放話早已連署逾20萬份,也就是說這20萬多份連署書,都是違反《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通馬桶6項一案一事項的規定,加上後半段還違反安全性強制規定,依法應無效。如透過命補正,而任其直接劃掉「商轉發電」等字,則恐怕有違連通馬桶署人連署真意,應該已經屬於無法再行補正狀態,因此,鄭重呼籲中選會,此次應勇敢決然負起把關責任,直接駁回此案,請其重新提案。 |